2004年12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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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妻子无还款义务
李鸿光

  案件回放
  掌女士与死者张某及妻子李女士,都是门挨门的街坊邻居。1998年11月20日,死者张某以为小姨子办出国需用钱为由,向掌女士借款3万元。同年12月22日,又写借条,借款金额为4万元;次年1月2日,再写借条,金额为5.4万元。上述3张借条,均承诺1999年9月还款。之后,他仍然屡次书写上述金额的更改还款期限借条。掌女士多次向他催讨还款事宜,而他总借口妻子身体不好,借钱之事不要让妻子知道,请掌女士不要到家中去闹,还承诺等自己父亲从台湾回来时就将钱款还给掌女士。
    2003年6月10日,张某因病去世,掌女士上门吊唁时向李女士讲了张某生前欠她借款之事。在李女士办完丧事后,张某开始向李女士催讨借款。但李女士则说丈夫生前从未提起过借款一事,表示不愿作偿还。掌女士对此十分不满,一纸诉状告到法院。
  李女士在法庭上说,其丈夫生前从未提到过借掌女士的钱款,自己妹妹出国是自己筹得的款,那么这笔债务应为丈夫生前的个人借款,应以丈夫的遗产来清偿。她承认丈夫去世后,掌女士来催讨过,可掌女士所持的2002年的借条上出借人是姓“章”,而不是姓“掌”,声称掌女士没有诉讼主体资格。掌女士则强调,只是“掌”字潦草了些。
  法官说法
  法院认为,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但根据掌女士所述张某的借款原因是为他人办事,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而李女士抗辩的理由,那几笔借款属张某生前的个人借款可以成立。那么,掌女士对该笔债务要求李女士归还,法院难以支持。掌女士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,另行主张权利。而李女士指认借条上“章”字,不是掌女士的辩称,法院以为从证据的连贯性上讲,掌女士具有诉讼主体资格,遂作出了一审判决,以张某该笔借款,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对掌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。(李鸿光)